上海戏剧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方法
上戏院发〔2022〕34号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奖助标准的通知》(财教科〔2017〕5 号)、 《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6 号)《财政 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 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上 海市教委下发的《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文件精 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费来源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二)学校每年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委的规定程序,上报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如根据有关规定确需调整的,按 照预算管理的要求调整年度预算。
第三条 发放对象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 制研究生(非定向,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二)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各项集体活动,按时交纳各项教育培养费用。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5000 元,按月发放,每学年按学 期发放计十个月,每月 1500 元。
(二)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按月发放,每学年按学期发放 计十个月,每月 600 元。
(三)上海市财政局将会同上海市教委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 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若有变 动,学校将根据上海市教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管理和发放
(一)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 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出国 交流学习者不在此条范围之内)。
(二)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未足额交纳学杂费的,在欠费期间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待缴齐所有费用后的次月起再行发放。
(四)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上海市 相关文件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学工部、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9 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