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022年修订)
上戏院发〔2022〕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与《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上海戏剧学院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非定向)均有资格申请。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五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由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分配名额和预算。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我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其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申请人须回避),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 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 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 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要求及原则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采取年度评审制,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的9月份启动。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应提交其上次获奖后取得的新成果。
第十三条 学校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科研实践为基本条件制订评审指标体系,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以以原校级评审细则为参考,根据实际情况制(修)订细则。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每年9月,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有参评资格的研究生人数,结合实际,制订并公布本学年度的名额分配方案及评审要求。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有意愿申请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向各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按要求递交材料。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按本单位的评审细则组织初步评审。名额大于等于1人的单位,评审委员会按照本院系实施细则,根据申请人综合表现,评议确定获奖候选人名单。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相关评审材料报送学工部。
第十八条 名额不足1人的单位,评审委员按照名额分配推荐答辩候选人,对答辩候选人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学工部,评审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校级专家评审会,差额评选出获奖候选人,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我校于每年12 月31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情况和结果报送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级评审指标体系的制订、修改和解释由学工部、研究生部共同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所有评审的具体要求均以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起实施。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工部、研究生部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