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3-14浏览次数:1301

为维护研究生教育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延长学习年限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教育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延长学习年限是指研究生因为个人原因或其它原因在规定的标准学制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业,且未达到退学标准而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修完学业的一种学籍管理制度。其修业的最长时限为标准学制(硕士生3年,博士生4年)加2年(含休学时间),即最多延长学制2年,延长的学习时限以学年或学期为单位计算。一般硕士生学习年限最长为5年,博士生学习年限最长为6年。
第二条 凡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而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必须在原定毕业时间4个月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交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同意后,交研究生部备案。否则按结业处理。
第三条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应与学校签定延长学习年限的协议后按学期注册并交纳每学期1000元;申请论文答辩时需交纳相关费用,硕士生3000元,博士生5000元。
第四条 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奖、勤、助、贷、补等各种助学政策和公费医疗待遇,不能申请住宿。

第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实施并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