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学生门急诊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3-12浏览次数:1098

     根据 200744日出台的《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12号),大学生专项医疗费系国家和学院为学生提供的专用款项,具有明确的享受范围及使用规定。享受学生专项医疗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在保证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下引入学生个人自负的分担机制,增强学生对医疗保障费用的自控意识,杜绝浪费,合理使用,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作用。

  现根据以上《若干意见》及《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医保[2007]61号)、《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沪医保中心[2007]1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上海戏剧学院学生门急诊医疗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实施范围

  1、本科生,非在职研究生注册后取得上海戏剧学院正式学籍,在体检复查有效期限三月后未发现体检异常者,方可享受学生专项医疗保障。

  2、港、澳、台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政策参照大陆学生标准,但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不再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

  二、校内门诊

  1、就诊地点:华山路校区医务室、莲花路校区医务室。

  2、学生看病必须先到学院医务室,按系、班级、学号取病卡挂号就诊;挂号费每次一元,本人自理。

  3、学生就诊时应尊重医护人员的意见,不得自行点药、自行提出转诊或要求进行医生认为没有必要的医学检查。

  4、学生病假应根据病情由医生按规定出具病假证明,不得强行索取或事后补假。学生病假不作他用,只作为疾病诊断及治疗建议。

  三、转诊治疗

  1、医务室不能处理的诊治问题,有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转诊去学院定点医院诊治。未经转诊者,作个人自由就诊论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2、华山路校区定点医院为华东医院;莲花路校区定点医院为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3、转诊就诊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回校后向医务室递交就诊病历、原始收据、明细账单等相关资料,医师根据有关转诊记录,核实相关材料后,学生方可报销。

  4、凡符合学生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各项医疗费,如门诊检查费、药费、治疗费等,学院给予报销80%,学生承担20%,挂号费自理。

  5、转诊至定点医院门诊时,单项检查费(如CTMRI及其他特殊检查等)超过200元(含200元),须先报学院医疗保障工作办公室审核登记,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同意自行检查者,费用自理。

  6、转诊期间,因病情需要休息请假,应由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出具病假证明,并经学院医务室审核后方能生效,过时不补。

  四、急诊治疗

  1、急诊定义:非寒暑假期间,夜间、双休、法定假日内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

  2、学生急诊应在学院定点医院就诊,不可自由就诊,否则费用自理。华山路校区定点医院为华东医院,莲花路校区定点医院为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3、急诊费用由学生本人现金垫付,回校后向院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办公室递交就诊病历、原始收据、明细账单等相关资料,经核查确属急诊范围,方可报销。

  4、凡符合急诊范围的各项医疗费,如急诊检查费、药费、治疗费等,学院给予报销80%,学生承担20%,挂号费自理,限额200元,超出部分自理。

  5、需复诊或继续治疗者,须回院医务室办理转诊手续后,方可继续就医。

  6、走读学生(指正式办理过走读手续的学生)在符合急诊病情的情况下,可去附近医院就诊,报销比例可按定点医院执行。

  7、未办理走读手续的学生,非寒暑假的夜间、双休、法定假日期间,如因病自行在校外非定点医院急诊,经审核确属急诊,可按50%报销,挂号费自理,限额200元,超出部分自理。

  8、急诊期间,因病情需要休息请假,应由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出具病假单,并经学院医务室审核后方能生效,过时不补。

  五、寒暑假门急诊

  1、寒暑假期间(包括教学实习),凡符合急诊病情的学生,可到定点医院或者居住地附近的一所(仅限一所)乡(区)级以上医院就诊。

  2、急诊费用由学生本人现金垫付,回校后向院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办公室递交就诊病历、原始收据、明细账单等相关资料,经核查确属急诊范围,方可报销。

  3、凡符合急诊范围的各项医疗费,如急诊检查费、药费、治疗费等,学院给予报销80%,学生承担20%,挂号费自理,限额200元,超出部分自理。

  4、寒暑假期间,上海市区学生,普通门诊一律回定点医院就诊;家住郊区或外地的学生,可在居住地附近的一所(仅限一所)乡(区)级以上医院门诊。

  5、门诊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开学回校后向医务室递交就诊病历、原始收据、明细账单等相关资料,医师根据有关转诊记录,核实相关资料后,学生方可报销。

  6、凡符合学生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各项医疗费,如门诊检查费、药费、治疗费等,学院给予报销80%,学生承担20%,挂号费自理。

  7、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含200元),如CTMRI及其他特殊检查,须先报学院医疗保障工作办公室审核登记,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同意自行检查者,费用自理。

  8、上述昂贵检查项目,在急诊或假期无法联系学院的情况下,学生擅自进行检查,但事后学院医疗保障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认为是必要检查项目,可按自负30%-50%的比例予以报销。

  9、假期结束,需复诊或继续治疗者,仍须回院医务室办理转诊手续后,方可继续就医。

  六、不属于公费医疗内开支的常见项目

  1、学生入学前所患疾病复诊、定期检查、治疗等费用,不列入学生入学后的报销范围。

  2、住院伙食费、就诊往返交通费、救护车费、救护车内治疗费、中草药费、代煎中药费、押瓶费和各种营养费、护理费、卫生费等。

  3、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形美容手术,生理缺陷的治疗;美容、镶牙、洁齿、治疗秃发、植发;斗殴、宠物咬伤、酗酒、自杀、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

  4、不属于公费医疗规定报销的费用,如各种医学鉴定、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

  5、学生外借演出期间(如拍摄电影、电视剧等)其医疗费由外借单位承担。

  6、在部队医院、私立医院就诊者一律不得报销。

  7、自购药品,一律不得报销。

  七、其他

  1、因病休学者,应当回家疗养。在办妥休学手续后,须到院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在享受学生医疗保障的病休期间,应在所在地一所(仅限一所)公立医院治疗导致休学的疾病。休学结束后,向院医疗保障工作办公室提交就诊医院病史材料、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及明细账单及复学通知书,经审核后报销80%,自负20%.

  2、学生因故不能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或延长学制年限,如留级、休学或其他原因延长学习期限者,如需继续享受学生专项医疗保障待遇,本人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到院学生医疗保障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后,在规定时限内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