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2015年度第一期青年编剧扶持项目资助申报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3-06浏览次数:40

为进一步加大对青年创作人才,尤其是舞台剧和影视剧编剧人才的扶持力度,培养支持更多青年编剧努力创作,积极探索创新,促进青年编剧人才的成长,推动上海原创的繁荣,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面向全社会接受青年编剧扶持项目的资助申报。
  一、申报者条件
  1、凡具有上海籍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45周岁以下(含45岁)公民创作的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项目,均可申报。
  2、45周岁以下(含45岁)外省市公民为上海创作、反映上海题材并具有时代特色的项目,均可申报。
3、凡多位编剧共同创作的项目(创作人员均应符合上述规定),由参与该项目创作的所有编剧共同申报。若上海与外省市编剧联合申报的,申报项目题材不限;若联合申报者均为外省市编剧,申报项目须为具有时代特色的上海题材创作。
已获资助的青年编剧,待资助项目结项后,才可申报。
  二、资助范围
  1、申报项目要求的题材和内容范围,依照今年发布的《关于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选题申报和立项资助的通知》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鼓励青年编剧人才大胆创新和积极探索,创作出题材丰富角度独特,较具有浓郁时代特色和生活气息,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作品。                               
    2、青年编剧创作项目主要指具有成熟创意和构思,已经初步创作成型的,尚未发表的原创或改编剧本。
  3、申报创作项目的艺术范畴主要是舞台剧和影视剧:舞台剧主要指话剧、戏曲、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剧等。影视剧主要指电影、电视连续剧和广播剧等。
  三、申报流程
  2、经审核通过后,于3月25日前(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节假日除外)由申报者本人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基金会项目资助评审办(谢绝快递材料)。申报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青年编剧扶持项目申报表》一式十四份。
  2)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居住证(临时居住证除外)、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复印件一份。
  3)申报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的,须提交5000字以上的详细内容梗概(含创意启发、创作目的、剧本构想、主题立意、人物小传等)、完整或部分剧本初稿,各十四份。
  4)申报电影剧本创作项目的,须提交5000字以上的详细内容梗概(含创意启发、创作目的、剧本构想、主题立意、人物小传等)、完整或部分剧本初稿,各十四份。
  5)申报电视剧、广播剧剧本创作的,须提交3000字以上的详细内容梗概(含创意启发、创作目的、剧本构想、主题立意、人物小传等)、每集500字左右的分集梗概、完整或部分(三集及以上)剧本初稿,各十四份。
  6)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十四份,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7)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曲谱、图片、音像资料等。
  提交的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四、受理咨询
  请登陆基金会网站了解相关资助办法。基金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在申报受理期内接受相关咨询。
  咨询电话: 62815037-217、553。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青年编剧项目
资助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青年创作人才,尤其是舞台剧和影视剧编剧人才的扶持力度,培养支持更多青年编剧努力创作,积极探索创新,促进青年编剧人才的成长,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鼓励探索和创新,发现青年编剧人才,激励青年编剧人才的创作积极性,推动上海原创的繁荣。
  第二条本会对青年编剧的创作项目予以单独评审、重点扶持。凡获得青年编剧创作项目资助扶持的,给予专家指导、作品推介等配套措施,推动剧本孵化,提升作品质量,促成作品的演出或摄制。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凡具有上海籍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45周岁以下(含45岁)公民创作的项目,均可申报。
  45周岁以下(含45岁)外省市公民为上海创作、反映上海内容并具有上海特色的项目,也可申报。
  凡多位编剧共同创作的项目(创作人员均应符合上述规定),由参与该项目创作的所有编剧共同申报。
  第四条青年编剧创作项目分剧目创作选题和剧本创作两类:1、剧目创作选题主要指具有成熟创意和构思,有切实具体写作计划的剧目创作选题。2、剧本创作项目主要指已经创作成型的原创或改编剧本。
  创作项目的艺术范畴主要是舞台剧和影视剧:舞台剧主要指话剧、戏曲、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剧等。影视剧主要指电影、电视连续剧和广播剧等。
  第五条资助项目的题材和内容范围,依照《关于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选题申报和立项资助的通知》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鼓励创新和探索,尤其是具有时代特色的探索创新的剧目。
  第三章 资助与扶持方式
  第六条对资助项目给予资助资金外,进行全程跟踪,通过策划、观摩、研讨评论等多种形式指导青年编剧提升创作的思想和艺术质量。
  第七条成立青年编剧项目指导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熟悉和善于与青年沟通的专家组成,参与评审、监管,为青年编剧推荐导师进行专门指导,提供包括剧本朗读会等多种形式的交流辅导。
  第八条对资助项目给予资助资金外,对优秀的有独特创意的剧本还将推荐给本市文化生产制作单位,并配以舞台制作或拍摄制作费用,促成作品二度创作的实施。
  第四章 资助金额及用途
  第九条资助标准:
  1、列入资助的剧目创作选题:
  1)舞台剧创作选题,资助金额一般为2-3万元;
  2)电影创作选题,资助金额一般为2-4万元;
  3)电视剧创作选题,20集以内(含20集)的资助金额一般为2-4万元;20集以上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4)广播剧创作选题,资助金额一般为1-2万元。
  2、列入资助的剧本创作项目:
  1)舞台剧剧本,资助金额一般为2-5万元;
  2)电影剧本,资助金额一般为2-5万元;
  3)电视剧剧本,20集以内(含20集)的资助金额一般为2-6万元;20集以上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广播剧剧本,资助金额一般为2-5万元。
  3、改编项目资助标准一般为原创项目的60%-70%。
  第十条资助款项待审定通过并签署《项目资助协议》后,予以一次性拨付。资助款项主要用于创作过程中发生的下生活费、材料收集、专家指导、作品研讨论证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青年编剧在本会聘请的导师的指导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提高修改,其中质量较优秀的,经专家评定,本会将再次给予青年编剧资助,金额视不同情况酌定,追加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资助款的50%。优秀项目结项追加资助款由项目指导专家组评定后,予以一次性拨付。其他质量一般的作品,在本会监管验收下直接结项。
  第十二条剧本朗读会、宣传推荐、交流辅导等配套扶持资金,由基金会会同项目指导专家组提出预算,经审核后支出。
  第十三条本市文化生产制作单位对已获得资助的青年编剧优秀剧本提出舞台制作或拍摄制作等落地配套资助意向,须提交具体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经审核并由重大项目资金审定会通过后给予拨付。
  第五章 评审监管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遵照本会的《项目资助评审办法》和相关流程,统一使用本会专家库,评委的遴选考虑熟悉并适合指导青年编剧项目的专家担任。遵照本会“资格认定、评审、审定”三级评审机制,对项目内容进行审核和等级评定,最后由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申报的青年编剧项目,经评审,特别优秀的可直接进入重大立项复审程序,但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
  第十六条申报项目经评审和审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其结果由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者。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均通过上海主要新闻媒体和本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项目监管遵照本会的《资助项目监管办法》和《资助项目监管实施细则》等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