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条例

发布者:研究生部发布时间:2019-03-14浏览次数:737


    研究生教育是强校之路。在把上海戏剧学院建设成“国内一流、国际着名”的一流大学的历史进程中,加强研究生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研究生教育是精英教育,导师在招生、培养、全面素质教育、提高专业教学质量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
  导师应从培养研究生全面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为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贡献自己的力量。
  为进一步明确导师相关职责,特制定本条例(草案)。
  一、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院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培养研究生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应爱岗敬业,注重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充分体现教书育人,言传身教的责任。
  二、招生
  第三条 导师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公正、公平、严格地选拔优秀的生源,树立宁缺毋滥的质量意识,不断提高生源质量。
  第四条 导师应根据学院的学科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自觉控制招生数量。原则上每位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生数不超过2名(在校博士生数一般不超过6名),硕士生不超过 2名(在校硕士生数一般不超过6名,艺术硕士另定)。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对其指导的研究生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有较全面的了解,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入学教育。
  三、培养
  第六条 导师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动态,了解研究生各方面的表现,教育研究生其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注重人品教育,鼓励研究生参加各项科研与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研究生的协调、协作能力和团队精神。
  第七条 导师应在学术道德、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对研究生言传身教,以自身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献身精神来感染、熏陶和训练研究生。导师还应参与学风建设,引导建立浓郁的学术与创作氛围,组织研究生共同参与院内外各项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导师要树立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理念,与研究生一起制订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选课和课程学习,提升其学习能力,帮助其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九条 导师应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研究生的阶段性考核,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对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培养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除了指导所带本专业方向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之外,导师还须完成研究生部和所在二级院系安排的面向全院研究生的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
  四、论文与创作指导
  第十一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制订相关的论文工作计划。指导研究生有效地从事科研与创作活动,引导鼓励研究生参与国家、地方需要的重要学术项目和创作项目。
  第十二条 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关心、了解其科研和创作进展情况,促进师生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
  第十三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导师应亲自审稿把关。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导师有对该论文认真审读的义务。凡未经导师审稿、签名的论文,属学位论文者不得进行答辩。导师应积极鼓励、引导研究生在学术水平、影响面广的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第十四条 导师要激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充分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要结合专业特点,重视和鼓励研究生在科研和创作中勇于创新。要注重研究生综合素质与能力的培养,加强其独立从事科研和创作能力的培养。
  五、导师变更
  第十五条 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在出差、出国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导师离校在两周以上、三个月以内的,应将有关措施报所在院系备案;离校在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应报研究生部备案;离校在半年或半年以上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落实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导师更换事宜。因学科调整和研究计划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导师变更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八、奖惩
  第十六条 对于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成绩显着的导师,在评定校、市、国家级优秀教学奖、教学工作优秀成果奖、先进教师、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奖励活动中,应予以优先推荐,在待遇晋级等方面,也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对获得全国和上海市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者的指导教师,学院和研究生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并给予一定数额的人才培养经费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导师对研究生的学术诚信和科学道德教育负有重要责任,如果研究生在导师直接指导下的科研和创作活动中发生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经相关程序认定后,导师应承担一定责任。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导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导师不能履行职责,疏于对研究生的培养和指导,并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严重后果的,学校将给予导师限制招生数量、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