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5-30浏览次数:150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获取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有关环节及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 课程教学要求
  1、根据《上海戏剧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本院博士生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课和选修课,暂不实行学分制。根据《上海戏剧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本院硕士生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实行学分制管理。
  2、硕士生课程应高于本科课程,博士生课程应高于硕士生课程,应注意避免与低一级的课程重复,并注意课程的科学性、先进性。为拓宽研究生的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专业课程内容不宜设置过窄、过细。
  3、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师,必须是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导师应积极主动承担课程教学任务。
  4、硕士研究生的所有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
  (1)   本课程的目的和任务,课程的基本要求;
  (2)   教学方式、学时数、学分、考试方式;
  (3)   内容提要;
  (4)   主要参考书及文献资料目录。
  5、研究生课程的教材可灵活多样,为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可以一定的教材作基础,上课时适当增加补充资料或讲义。
  6、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方法应有利于开发学生的智能和创新能力,贯彻自学为主、重点讲解、课堂讨论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原则,避免灌输式,提倡启发式,以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实践与操作能力的培养。
  7、凡列入课表,由导师为研究生开设的专业课,必须有教学大纲和一定量的讲授内容,并于期末进行考核。阅读指导、实践辅导一类的课不应列入专业课。
  8、个别课程需请外单位专家、教授讲授的,由导师提议,必须于开课的前一学期报请院研究生部批准备案,并由研究生部承担课酬费用。未经批准的课程,外单位教师的兼课报酬院研究生部不予承担。
  二、 排课
  1、研究生课程的排课在每学期结束前2-3周内进行。由研究生部根据培养计划安排下一学期全院研究生的课程。导师开设的专业课程也应在此期间将课程名称、上课时间排定,并报院研究生部排入课表。
  2、硕士研究生课程的学期安排和每学期的排课量,原则上根据三年学制进行安排。研究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全部学分。博士研究生课程安排基本相同。
  三、 选课与免修
  研究生应严格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进行课程学习。
  1、研究生课程学习中,专业基础课、选修课实行选课制度,可在试听一次后,正式办理选课手续,方能取得听课资格。
  2、研究生选课手续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可在开学后二周内决定。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研究生部办理选课手续。
  3、研究生选课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研究生部排定的每学期课表进行。选课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研究生部,一份自留。
  4、选修课选定后,如需加、退、改选,应由本人填写“加、退、改选单”,可在开课三周内到研究生部办理手续。开课三周后,不再受理加、退、改选课要求。
  5、研究生选定课程后,应按规定时间听课,并参加考试。对于未办理选课手续随意听课者,教师不能自行同意其参加考试,研究生部也不承认其成绩与学分。
  6、选修课的具体课名和时间不列入培养计划,研究生可根据选修学分的要求进行选修。
  7、政治课和某些实践性较强的必修课,原则上不得免修。其他课程,如研究生在入学前已旁听且考试成绩合格的,或外语水平已达到本院培养方案要求的,可以申请免修。申请免修必须在该课程开课两周内进行,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附成绩单原件,到研究生部办理批准手续,将成绩记入登记总表。
  8、非本专业本科毕业的研究生(包括同等学力者),须按培养计划修读本专业本科或硕士生主干课程2-3门,并取得及格以上的成绩。这些课程虽不计学分,但未按规定修满课程数或考试不及格者,同样不能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
  四、 行课
  研究生课程的行课要求达到以下规范:
  1、一门课程的总学时一般不少于36学时。
  2、选修课程必须在开课二周内选定并报研究生部。博士生到外校选课的,必须在开课后二周之内报院研究生部审批同意方可选课。
  3、任课教师在接到“任课通知书”后应认真备课,开设新课之前必须写好教学大纲、教材等教学文件并交院研究生部印制或购置。行课中途因故需要停课者,必须事先通知研究生部,并作好补课、请人代课等安排。
  4、任课教师应执行课堂点名制度,每学期的期中(第10周)和期末两次向院研究生部交回“点名表”.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研究生部或导师反映。任课教师无权批准学生的事假或病假。
  5、研究生课程学习缺课时间超过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时,取消其考试资格,无学分。
  五、 考试
  1、研究生课程的考试,应符合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注意处理好记忆与理解、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的考核比重,重点考察学生独立思考、灵活运用和融会贯通所学知识的能力。
  2、考试方式应在本课程的教学大纲中预先规定。硕士生课程考试可以采用写论文、学习小结,当堂开卷笔试或口试三种方式。博士生课程考试一般采用写论文或学习小结的方式。
  3、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包括论文、笔试答题、口试试题、评语及记录等)均应交研究生部,与考试成绩一起列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4、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地进行评分,考试成绩应拉开档次,79分以下成绩应不少于听课人数的10%,90分以上成绩应不超过20%.论文不按规定时间交卷的应适当扣分,迟交达一个月以上者按不及格处理。
  5、任课教师应及时登记成绩,并在学期结束前将成绩单和试卷送交院研究生部。以写论文为考试方式的课程,可以适当推迟交成绩单和试卷,但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
  6、研究生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应重修该门课程;研究生选修课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但须重修其他课程,以达到必要的选修学分。
  7、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研究生部批准方可缓考。研究生无故旷考或考试作弊者,不得补考(成绩计为0),予以中止学业处理。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8、补考、缓考时间由研究生部安排,一般提前一个月通知考生本人。除经批准缓考者外,因成绩不及格而参加补考者,其补考成绩最高不得超过7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