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对研究生学生证和校徽管理的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8-30浏览次数:310

  为了加强我院研究生学生证(以下简称“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证和校徽是我院研究生身份的证明,每位研究生应该按规定使用并注意妥善保管。
  第二条  学生证需贴本人照片、加盖校钢印和学院注册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条  任何一名研究生不得同时拥有两张学生证和校徽。凡用不适当手段重复领取学生证和校徽,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四条  凡将学生证或校徽供他人使用,被发现后,要根据情节给予教育处理,对造成国家或他人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五条  补发学生证注意事项
  1.遗失学生证或校徽者,应立即向研究生部提出报告,检查遗失原因,申请补发。经研究生部核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发。
  2.申请补发学生证或校徽,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后再行补发新学生证。
  3若在申请补办期间或补办后找回原来的学生证或校徽,应立即向研究生部说明,终止申请或退回新补的学生证或校徽。
  4.研究生在校期间只能补办学生证或校徽一次。
  第六条  不论何种原因,研究生正式办理离校手续时,应主动缴回学生证和校徽。如遗失者按补发规定办理。
  第七条  家庭地址变更,需要更改学生证中“假期火车减价优待证明栏”的内容时,应持有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本人姓名更改,办理更改姓名时应持有院保卫处(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