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研究生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研究生部发布时间:2006-08-30浏览次数:203


  为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基金在助学济困方面的作用,保证我院研究生勤工助学工作稳定、持久的开展,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文)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文的规定,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上海戏剧学院研究生勤工助学基金,是由学校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研究生开展各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促进研究生素质提高和全面发展,并使部分家庭困难的研究生通过勤工助学得到一定的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研究生阶段学习和研究。
  第二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按照计划外研究生所缴学费的10%提取。研究生勤工助学基金实行先收后支,留有余地,专项核算,集中管理,定向使用。
  第三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由研究生部分管院长总负责,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和实施具体日常工作,并对全校研究生勤工助学进行检查、总结并定期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院财务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财务监督,及时核算提取,划拨到账。
  第四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基金的资助对象主要是全日制在籍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工作实行学院统一管理、研究生部与各用人单位分工负责的办法。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各单位聘用研究生勤工助学需事先到研究生部办理岗位申报手续,核准备案;
  2、研究生部负责相关政策的规定,岗位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与审核;
  3、各用人单位按照工作需要招聘研究生上岗;
  4、各用人单位由专人负责按照学院要求对本单位勤工助学研究生工作情况进行考勤、考核、检查和验收,建立用工档案和记录,并填写“上海戏剧学院研究生勤工助学津贴发放表”,上报研究生部;
  5、研究生部审核批准;
  6、院财务划拨勤工助学酬金至有关研究生账户。
  第六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计酬标准:150元/天。
  第七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工作,实行岗位公开、自愿申报、竞争上岗、滚动管理的原则。获准上岗从事勤工助学的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为人诚实;
  2、  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优良;
  3、  生活俭朴,踏实肯干,无抽烟、酗酒等现象。
  第八条  勤工助学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和各用人单位的规定,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