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反剽窃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3-19浏览次数:744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戏剧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及上海戏剧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国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因涉嫌剽窃而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剽窃行为是指在学位论文中大面积照搬他人已发表或者未发表的作品原文而不注明出处的行为,以及在学位论文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引用他人的着述或观点应注明出处,是指应在论文的脚注、尾注中详细说明引用着述的作者、着作名称等内容,仅在论文的前言、参考文献或论文感言中提及所引用的着作不属于注明出处的情况。
  第四条 一篇学位论文中,如果有连续50个汉字完全或者其中90%以上文字与他人论着相同且语义一致,没有注明出处的,属雷同行为。
  一篇学位论文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度剽窃行为:
  (1)有10处以上文字雷同的;
  (2)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轻度剽窃行为的情形。
  一篇学位论文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剽窃行为:
  (1)有20处以上文字雷同的;
  (2)连续250字符完全相同的;
  (3)通篇学位论文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显示他人的思路等且均不注明出处的;
  (4)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一般剽窃行为的情形。
  一篇学位论文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剽窃行为:
  (1)雷同比例占到整篇学术论文字数30%以上的;
  (2)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严重剽窃行为的情形。
  第五条 学校成立反剽窃临时工作小组,由上海戏剧学院研究生部、校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专业导师及学生代表组成。对在学位论文中涉嫌剽窃行为者,根据情节,由反剽窃临时工作小组展开调查,一经查实,提请上海戏剧学院学位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轻度剽窃行为,将作出延期半年答辩的决定,责令其对论文进行修改;
  (二)对于一般剽窃行为,将作出延期半年答辩的决定,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于符合毕业条件的研究生可以发放毕业证书;
  (三)对于严重剽窃行为,将作出取消论文答辩资格,不能准予毕业,同时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四)对于已经取得学位者,一经发现,将作出取消已授予学位决定。
  第六条 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剽窃行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由反剽窃临时委员会提请上海戏剧学院学位委员会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一次被认定有剽窃行为的,在全校范围内对其通报批评;
  (二)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两批次被认定有剽窃行为,取消其一年研究生导师资格;
  (三)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三批次被认定有剽窃行为的,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指导教师已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已对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反剽窃教育的,上海戏剧学院学位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节从轻处理。
  第七条 对学位论文有剽窃行为的学生的处理决定,以及对相应指导教师的处理决定,将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正式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上海戏剧学院学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