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1-20浏览次数:596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沪学位〔2014〕9号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精神,提升上海市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上 海 市 学 位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4年11月7日
 
 
附件
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提升上海市硕士学位授予质量,做好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实施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抽检范围及比例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原则上为上一学年度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所有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统称为“学位点”)均列入抽检范围。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为5%左右。
第四条 抽检方式
硕士学位论文采用一般抽检和重点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抽检是指每个学位点采用随机方式抽检,抽检比例为5%左右。对学位授予人数较少的学位点,连续三年内至少抽检一篇或以上的硕士学位论文。重点抽检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新增学位点自首次授予学位起三年内、抽检出现问题学位点连续三年内、同一导师同年度指导四位及以上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获得硕士学位者、延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获得硕士学位者、硕士留学生,以及其他需重点监测情况等,以上重点抽检比例提高至10%左右;对全国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获得者连续三年内全部抽检;申请保密的硕士学位论文解密后一年内全部抽检。
第五条 论文来源
建立上海市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直接从数据库中调取。在数据库建成前,抽检论文暂由学位授予单位提供,且必须与存档论文一致。
第六条 评议要素
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硕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评议要素另行公布。
第七条 评价方法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八条 结果认定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 结果反馈
专家评议意见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结果使用
(一)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数据、抽检结果、专家评议意见等在全市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对抽检结果较差的单位或学位点,采用追踪抽检(如加大抽检的数量)和专项追踪检查等方式进行处理。
(三)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结果将作为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学位授权。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招生指标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纪律要求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印发